• 环境监测实行(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 2024-08-17

在环境监测为什么要实行优先监测原则求解答

1、由于环境污染物种类繁多,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人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种污染物都制定标准进行监测,只能将潜在危险性大、在环境中出现频率高、残留高、有成熟监测方法、样品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确定为优先监测目标,实施优先监测。

2、在特定区域下,主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优先监测的。对其优先监测,可以掌握区域环境的现状,也可以根据数据,判断区域污染趋势。

3、污染物的生态毒性:不同污染物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不同,有些污染物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较大的生态毒性,需要优先监测。 污染物的迁移和转化: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和转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也很重要,需要考虑污染物的迁移和转化规律,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4、优先监测这个东西是一个相对概念。在特定区域下,主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就是优先监测的。对其优先监测,可以掌握区域环境的现状,也可以根据数据,判断区域污染趋势。

5、世界上的污染物众多,且毒性和对环境的破坏力都不一样。每一种污染物都监测当然是好的,但是,往往需要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支持。所以,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毒性大、残留长、对环境人类破坏力大、且有稳定的检测方法的污染物来监测,为优先监测。

6、环境优先监测的原则就是不对每一种化学品都进行监测、实行控制,只是有重点、针对性地对部分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控制,优先监测潜在危害性大的环境污染物质。对众多有毒污染物进行分级排队,从中筛选出潜在危害性大,在环境中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和控制对象。

为什么要做环境监测?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环保设施能力,通过监测明了环保设施运行效果,以便采取措施和管理对策,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3)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或为环境质量评价提供依据.开展环境科学的研究或进行环境质量评价都需要通过环境监测提供必要的数据,来掌握污染物运动的规律性,探索自然、人类、社会之间的奥秘。

环境监测实行的原因意义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实行环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国家从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了各种规定,要求企业进行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因此实行生产环境监测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

首先,环境监测可以帮助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监测通过对这些污染物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污染源,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环境监测可以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环境监测的核心目标是提供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数据,判断环境质量,评价当前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服务。

是掌握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为环境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建立健全什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健全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加强环境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打造高水平的环保铁军。

3、强化环境管理政策 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我国环境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唯GDP的政绩观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4、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时获取环境问题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识别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合法经营和行为。

5、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全国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三)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

6、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测仪器设备是开展环境监测的必备手段,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仪器设备折旧、更新和补充的经费。并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各省级行政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简称环保部门)有权依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条例在地方层面的执行和适应性。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监测站的管理措施。首先,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站长应由具备专业技术的干部担任(第十五条)。人员配置方面,监测站以专业技术人员为核心,其中业务技术人员占比不得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竞争力。根据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相关法规也在制定中,旨在建立大中城市的区域环境监测自动化网络。通过示范工程,带动自动化系统的普及,扩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需求。最后,环境监测仪器的分类细化也是重要一环,根据不同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和管理,以提升整体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