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高速环境监测规范(江西高速环境监测规范最新)
- 2024-08-07
江西明确生态环境工作目标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民众的重视,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等级的公路建设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伴随公路建设全过程的环境保护是依法治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如何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地解决好公路建设的环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是控制水土流失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2)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控制污染物排放。
《方案》提出,要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样板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生态扶贫共享发展示范区。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项目设立阶段的环境保护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项目设立阶段对环境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遵循环境保护规划,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建设可能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工业设施。即使是其他设施,其排放的污染物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严格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中,对项目建设阶段的环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七条强调,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包含环境保护设计篇章,这一篇章需依据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明确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的投资概算。
江西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多次的修订过程。该条例最初是在1995年4月29日,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立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和维护江西省内的建设项目环境,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其中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内容: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七条强调了新建、扩建项目在排放污染物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流程。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